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 《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及五年制高职第五年)计划内全日制在校在籍高职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依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现行标准执行。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本年度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乐于助人,甘于奉献,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校内外集体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
第六条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拨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预算资金,分配具体名额到各二级学院。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名额和预算金额实行等额评审。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对学生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进行班级民主评议。
第十条各班级要成立国家励志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班主任为组长),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各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根据学生上交材料及班级民主评议,提出本专业班级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将初审结果报送至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审核。
第十二条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核,提出评审意见。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各二级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书面评审报告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汇总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意见,进行讨论,审议通过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评审报告上报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学校按要求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陕西省教育厅。
第五章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陕西省教育厅批复,财务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各二级学院组织班主任将该荣誉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审定结果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取消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财务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机电职院发〔2024〕306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