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发实施细则
(2024年10月修订)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陕财办教〔2019〕178号)和《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军区工作局关于印发<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额度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特困生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4200元,一般贫困生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3200元。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6.本学年学校认定的贫困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
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由省教育厅下达名额指标,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在册学生比例将指标分配到各二级学院。以班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学生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2.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由班主任组织班级评审,经各班学生民主评议后,将初去审结果报送至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审核。
3.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核,提出评审意见。确定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建议名单,在二级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书面评审报告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
4.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学校按要求将高校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建议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陕西省教育厅。
6.按照陕西省教育厅批复,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负责,按学期将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至受资助学生的个人银行卡账户。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1.国家助学金由学院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不得挪用。
2.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各班在评选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进行评选审核,杜绝弄虚作假,切实将指标落实到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4.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追缴已发国家助学金外,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5.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获资助资格、追回所发的助学金,并视情节给予通报。
第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机电职院发〔2021〕314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