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三年制高职学生(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含中高职连读学生中,高职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高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依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现行标准执行。
第五条申请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5.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
6.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位于前5%(含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原则上应在人数大于10人的专业评选国家奖学金;
7.能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
第六条每学年开学初,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拨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预算资金,分配具体名额。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差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高校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确定高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各二级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评审报告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汇总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意见,进行讨论,审议通过后将高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评审报告上报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将高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上报送至省教育厅。最终由教育部公告获奖学生名单。
第五章国家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收到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下拨的国家奖学金资金后,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评审办法执行,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审定结果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取消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机电职院发〔0224〕275号文件废止。